(2017)鲁08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光礼、杨燕芝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礼,杨燕芝,翟贤贤,王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王光礼,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申请执行人:杨燕芝,女,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申请执行人:翟贤贤,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王柱军,男,1983年5月4日出生,住鱼台县。申请执行人王光礼与被执行人王柱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赔偿金69798.5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04)济执字第216号]。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6月12日恢复执行。本案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王柱军主动缴纳赔偿款69798.5元,申请执行人将该款全部领取。(2004)济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8执恢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英审判员 XX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