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6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志忠与乔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忠,乔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6民初834号原告赵志忠。委托代理人孟铁虎,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巧红,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乔占峰。原告赵志忠与被告乔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铁虎、陈巧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占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1000元,后被告陆续还款10000元,剩余1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乔占峰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7月16日,被告乔占峰向原告赵志忠借款21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陆续支付原告10000元,现被告乔占峰尚欠原告11000元。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乔占峰签字的欠条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乔占峰向原告赵志忠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占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志忠欠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乔占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