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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颜亚林、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亚林,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亚林,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从华,男,系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道办事处刘咀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滨江苑嫩江楼*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胡素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重名,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厚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重名,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颜亚林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亚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颜亚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上诉人颜亚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海波审判员  廖艳平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