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7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032号原告:王某1,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供销社院内)。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剑坤,天津行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1诉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原告之母张玉兰与被告之母张玉芬系亲姐妹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天津市南开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发现原、被告之间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故起诉来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被告王某2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10年2月至今一直居住在天津市××庄镇人民政府东北侧(原供销社院内),故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武清区,要求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经询,原告表示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某2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庄镇人民政府东北侧(原供销社院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2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燕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