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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4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辉诉被告段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段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303民初14609号原告:张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正。被告:段成。原告张辉诉被告段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正,被告段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段成应于2017年8月3日之前向原告张辉偿还人民币100万元。二、被告段成应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再向原告张辉偿还人民币100万元。三、被告段成应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再向原告张辉偿还人民币100万元。四、被告段成应于2017年10月30日之前再向原告张辉偿还人民币140万元。五、如果被告段成未按上述期限向原告张辉支付相关款项,则被告段成应按全部未支付款项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自逾期支付之日起向原告张辉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段成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的情形,原告有权就全部未支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117元,由被告段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亚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