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红艳与孟祥智、王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艳,孟祥智,王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990号原告:刘红艳,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工人,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孟祥智,男,1980年9月9日出生,居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王微,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居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原告刘红艳与被告孟祥智、王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刘红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刘红艳负担。审判员 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