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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红艳与孟祥智、王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艳,孟祥智,王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990号原告:刘红艳,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工人,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孟祥智,男,1980年9月9日出生,居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王微,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居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原告刘红艳与被告孟祥智、王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刘红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刘红艳负担。审判员  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