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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528号原告:刘某,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195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李某某,男,195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