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2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纵玲与张明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纵玲,张明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771号之一原告:纵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若汉,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亮。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俊,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纵玲与被告张明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纵玲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纵玲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纵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纵玲负担。审 判 长 彭 岩审 判 员 刘善宗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晴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