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孙桂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孙桂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郭延军。申请执行人孙桂周,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26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孙桂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桂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桂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杜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