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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翟妞与王金安、院秀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妞,王金安,院秀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660号原告:翟妞,女,1928年9月16日生,汉族,地址:河南省舞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兰亭,男,194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王金安,男,66岁,1951年6月7日,汉族,地址:舞钢市。被告:院秀娥,女,66岁,1950年11月14日,汉族,地址:舞钢市。本院在审理翟妞诉王金安、院秀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翟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翟妞负担。审 判 长  安家东审 判 员  张英黎人民陪审员  苗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苗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