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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晁岳江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岳江,沈河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799号申请执行人:晁岳江,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沈河洋,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晁岳江申请执行沈河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9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晁岳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河洋给付借款本金16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80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沈河洋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沈河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晁岳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沈河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晁岳江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6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80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晁岳江确认,被执行人沈河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晁岳江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沈河洋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沈河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晁岳江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晁岳江发现被执行人沈河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戚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