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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夏青铜峡市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吴忠市华兴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青铜峡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吴忠市华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青铜峡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徐立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忠市华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法定代表人:余利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宁夏青铜峡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吴忠市华兴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宁夏青铜峡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吴忠市华兴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090元及利息8327.5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60元、公告600元、申请费989元,共计73566.54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吴忠市华兴工贸有限公司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