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刑初4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田丛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40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田丛林,曾用名崔景恩,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8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7年1月8日被羁押,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八个月以上至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6年10月初,被告人田丛林伙同 “华仔”(另案处理)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大水坑三村某小区,将某栋后面配电房内的一批185平方电线和50平方电线内铜芯(价值人民币7820元),用行李箱装好后盗走。后“华仔”将电线铜芯销赃,分给被告人田丛林500元人民币。经指纹比对,在配电箱电线塑料管道表面提取的指纹比中被告人田丛林。 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田丛林来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大水坑三村深圳市某装备有限公司,将办公室的窗户撬开后,攀爬进入该办公室,将被害人赵某的一部黑色金阶智能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400元人民币(已被缴获并发还)。经指纹比对,在办公室月饼盒上提取的指纹比中被告人田丛林。 2017年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田丛林携带背包及作案工具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某汽车电子工业园,从围墙攀爬进去该工业区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值班的保安人员发现,后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缴获作案工具一批(液压钳一把、电脑主板一块、电脑硬盘一块、螺丝刀三把)。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第三单盗窃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另有一次抢劫罪犯罪前科,两次盗窃犯罪距离本案发生均不满五年,量刑时予以考虑。 判 决 一、被告人田丛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田丛林退赔被害人陈某弟损失人民币7820元。 三、缴获作案工具一批,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丹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