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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虎生与贺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虎生,贺建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526号申请执行人孙虎生,男,1961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草堂路乳酪品厂家属楼。被执行人贺建功,男,196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户县草堂镇地质八队。本院在执行孙虎生与贺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125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34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0元,执行费4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放弃了对312275利息的执行,并与二被执行人尤二平、孙启华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春生审判员  高忠文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