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宋雍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雍,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晋1025民初262号原告:宋雍,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古县。被告:杨伟,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原告宋雍与被告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杨伟返还借款4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2日,杨伟向宋雍借款42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付,要求给付。杨伟在微信中辩称:欠宋雍42000元属实,但现在无能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宋雍出具的欠条及杨伟的答辩可以证明,2016年5月22日,杨伟向宋雍借款42000元,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杨伟向宋雍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宋雍按约履行了义务,杨伟亦应按约返还借款,故宋雍要求返还借款42000元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宋雍借款4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杨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君风审判员遆勇刚人民陪审员闫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千甲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