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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文芳与被执行人齐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芳,齐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627号申请执行人蔡文芳。被执行人齐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文芳与被执行人齐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蔡文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予以准许,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石东彦代审判员 党白鹭代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立旺打印人:吴立旺校对人:党白鹭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