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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唐忠秀与邵洪波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忠秀,邵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252号申请人:唐忠秀,男,汉族,1950年4月8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邵洪波,男,汉族,1965年6月2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受理原告唐忠秀与被告邵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邵洪波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以自有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邵洪波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唐忠秀所有的坐落于西郊路北春城大街西,锦西路南,绿��街东万鑫花园,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X号,丘(地)号:X,建筑面积79.26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