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玲君与义乌市北苑街道茂后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北苑街道茂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君,义乌市北苑街道茂后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北苑街道茂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475号原告:杨玲君,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龙,浙江国权明达(媻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北苑街道茂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茂后村。诉讼代表人:俞利民,村委会主任。被告:义乌市北苑街道茂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茂后村。诉讼代表人:俞炳丰,社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玲君与被告义乌市北苑街道茂后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北苑街道茂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关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玲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玲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玲君负担。审判员 叶汉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