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任希伟、崔红艳、赵文春、殷胜红、崔良文、申保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任希伟,崔红艳,赵文春,殷胜红,崔良文,申保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李志胜,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任希伟,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红艳,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文春,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殷胜红,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良文,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申保菊,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任希伟、崔红艳、赵文春、殷胜红、崔良文、申保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任希伟、崔红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借款77953.08元及逾期利息5135.35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并从2016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19.89%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赵文春、殷胜红、崔良文、申保菊为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