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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潭区老陈轮胎修理部诉关忠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龙潭区老陈轮胎修理部,关忠利,郭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504号原告:吉林市龙潭区老陈轮胎修理部,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经营者:陈传欣,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赵云禧,该修理部法律顾问。被告:关忠利,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郭敏,女,198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龙潭区老陈轮胎修理部与被告关忠利、郭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龙潭区老陈轮胎修理部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关忠利、郭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龙潭区老陈轮胎修理部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龙潭区老陈轮胎修理部有撤回对关忠利、郭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6.00元,减半收取即893.00元,由原告吉林市龙潭区老陈轮胎修理部负担。审 判 长  王照军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杜雪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