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姜胜东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胜东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41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胜��,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龙井市龙门街,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辩护人苏春红,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胜东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晨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胜东及其辩护人苏春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1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姜胜东酒后驾驶灰色吉HGXX**号东风小康牌面包车行驶���延吉市公园街延新桥西侧匝道后,看到前面有交警在盘查,因自己喝酒为躲避盘查而开车逃离现场时,撞倒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河南中队执勤辅警吕某某,造成吕某某的头部受伤。经延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志文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姜胜东到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姜胜东赔偿被害人吕某某医疗费一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姜胜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获、破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收条,在职证明,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报告,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付某、曹某某、孙某、金某某、马某某、姜���某的证言,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姜胜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胜东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胜东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胜东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姜胜东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姜胜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胜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崔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曙擎—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