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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建光与被执行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建光,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310号申请执行人聂建光,男,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之一被执行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号安全科技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税建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聂建光与被执行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寿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2016)晋07民终29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聂建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2514.7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