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547号原告高某,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盛某某,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高某与被告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