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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詹海明与曾吓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海明,曾吓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612号原告:詹海明,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国,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丽颖,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吓洪,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詹海明与被告曾吓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詹海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海明以其暂时要与被告曾吓洪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438元,减半收取计1719元,由原告詹海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碧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