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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洋与被执行人张琴金钱给付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张琴,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西花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张琴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借款20000元,利息1700元,案件受理费385元,执行费225元尚未缴纳,经调查、查询银行、证券、车管、房产登记四个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雁惠审判员  白向东审判员  张宏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