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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洪雪、许丽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38号申请执行人赵洪雪,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许丽丽,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洪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丽丽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22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铁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