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高文强、徐树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强,徐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3353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强,男,198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沂南县。被执行人徐树山,男,1972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终字第1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31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寒审判员 张学强审判员 路东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