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行申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幼凡、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幼凡,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行申2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幼凡,男,1952年1月9日生,汉族,住柳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63号。法定代表人周钢,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张幼凡因与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简称柳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2行终1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幼凡申请再审称,1、张幼凡自费去北京又自费回来,没有违法行为,柳北分局凭空拘留张幼凡违法。2、其他省市法院对与张幼凡同样情况,有撤销公安机关处罚的判例,故张幼凡没有违法犯罪不应受处罚。请求上级法院再审本案,并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重新做出新的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1、张幼凡曾多次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非法走访、滞留,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张幼凡于2016年3月3日再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信访反映纠纷问题,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以其在北京市中南海附近以“非法上访”的方式扰乱单位秩序,对张幼凡进行训诫。之后,张幼凡被柳北分局处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拘留期满后,张幼凡又于2016年3月28日再次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以“非法上访”的方式扰乱单位秩序,又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张幼凡在原一、二审时亦无法否认。北京市中南海附近不是信访接待场所,张幼凡在该处进行上访活动,显然构成了以“非法上访”的方式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故其认为“去北京没有违法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2、柳北分局根据张幼凡2016年3月28日的违法事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幼凡处以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另外,张幼凡提交其他省市法院的判例,与原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不尽相同,对本案并不具有参考价值。因此,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张幼凡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综上,张幼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一条的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幼凡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蒙宏庆审判员 陈家添审判员 朱子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利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