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郑园林与孙红燕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园林,孙红燕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987号原告:郑园林,女,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孙红燕,女,汉族,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委托代理人:任丽媛,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园林诉被告孙红燕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园林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园林撤回对被告孙红���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郑园林承担。审判员 张琢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泽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