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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4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施迎东,毛金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86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53号。负责人:彭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福,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水阳江路4号。法定代表人:施迎东,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龙塘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施迎东总经理。被申请人:施迎东,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毛金红,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与被申请人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施迎东、毛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806549.9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施迎东、毛金红名下银行存款合计8806549.9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一军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缪浩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