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樊海军、王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波,樊海军,王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79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波被执行人樊海军被执行人王小艳本院在执行王海波与樊海军、王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樊海军和王小艳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海波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借款从2015年2月2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樊海军和王小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830元,执行费10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7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