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钦娜裁定陈钦娜与王洪良、原审被告哈尔滨龙盛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钦娜,王洪良,哈尔滨龙盛物流仓储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钦娜,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良,男。原审被告:哈尔滨龙盛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伟,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财,男。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雪峰,职务总经理。上诉人陈钦娜因与被上诉人王洪良、原审被告哈尔滨龙盛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再民审判员 赵 明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亚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