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东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光彩投资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409号原告:山东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马士恒,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亮,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泰安市肥城市。原告山东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光彩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光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笑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统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