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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皮世军与史修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世军,史修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513号原告:皮世军,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史修山,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皮世军诉被告史修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皮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