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皮世军与史修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世军,史修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513号原告:皮世军,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史修山,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皮世军诉被告史修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皮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