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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于凤玲与安艳琴、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玲,安艳琴,李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405号之一原告:于凤玲,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安艳琴,女,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李志强,男,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原告于凤玲与被告安艳琴、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凤玲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凤玲以与被告安艳琴、李志强自行和解,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申请费1020.00元,共计2170.00元,由原告于凤玲负担。审判员  孙伯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