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于凤玲与安艳琴、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玲,安艳琴,李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405号之一原告:于凤玲,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安艳琴,女,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李志强,男,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原告于凤玲与被告安艳琴、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凤玲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凤玲以与被告安艳琴、李志强自行和解,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申请费1020.00元,共计2170.00元,由原告于凤玲负担。审判员 孙伯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