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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信超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超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刑初360号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信超,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信超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信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日19时许,被告人信超酒后在大连市金州区“人工湖”西侧路边与战友张某某发生厮打。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中长派出所警察王某某接警后带领辅警宋某等人出警到现场调查,在口头传唤被告人信超时,其不配合调查,在被强制带上警车后,被告人信超在警车内殴打宋某面部,致使宋某眼部受伤,严重阻碍了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鉴定,宋某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信超赔偿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信超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被告人信超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信超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信超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予以从重处罚;其能积极赔偿宋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信超犯妨害公务���,判处拘役二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