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荣华与沈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荣华,沈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初1624号原告:朱荣华,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郑利锋,湖州市织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晓萍,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原告朱荣华与被告沈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告送达法律文书而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荣华的委托代理人郑利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晓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2016年3月11日、3月21日分二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和15万元共计25万元,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二份。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至今分文未还,遂向法院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晓萍应返还原告朱荣华借款本金2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被告沈晓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诉讼费7370元,由被告沈晓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立新代理审判员 陈甜甜人民陪审员 沈建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潘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