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42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苏晓波与杨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晓波,杨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5执4号申请人苏晓波,男,1977年3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杨媛,女,1994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易门县。申请执行人苏晓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425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7)云0425执4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由杨媛给付苏晓波借款896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992.5元,承担执行申请费12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亦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写下保证每月履行给付1000元,但未按保证履行,其父母代为履行了4300元,因杨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采取对被执行人杨媛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申请人的要求,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媛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执行人杨媛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行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拔跃云审判员  乐应芝审判员  李江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