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9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彩新与何志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彩新,何志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432号原告:何彩新,女,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何志友,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彩新与被告何志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