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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9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彩新与何志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彩新,何志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432号原告:何彩新,女,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何志友,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彩新与被告何志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