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刑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彩霞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津0113刑执249号罪犯罗彩霞,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东丽区(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2017年4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6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予以监外执行。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月22日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7月13日本院作出了(2017)津0113刑初字249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罪犯罗彩霞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经查,经天津市××区司法局证实,因无法证实罪犯罗彩霞在天津市××区居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其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为由,拒绝接收罗彩霞,未将其列为社区矫正人员。经天津市北辰区XX镇卫生服务中心出具证明材料证实,罗彩霞于2016年10月19日分娩一男婴,罪犯罗彩霞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罗彩霞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