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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邱奕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11刑申7号邱奕红:你因朱丽蓉贩卖毒品罪一案,不服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1刑终18号刑事判决,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导致对被告人朱丽蓉量刑过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朱丽蓉故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440.4克氯胺酮和少量MDMA和氯胺酮混合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朱丽蓉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朱丽蓉、卢志军的供述及证人陈剑明、陈景山、罗雨晴,陶艺鑫的证言证实以及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通话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朱丽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二审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以相应的刑罚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据不足。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予以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