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执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宋红霞与濮阳市高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众投普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红霞,濮阳市高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众投普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1340号申请执行人:宋红霞,女,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被执行人:濮阳市高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胜利东路。被执行人:众投普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上,法定代表人吴西伟。本院在执行宋红霞申请执行濮阳市高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众投普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在调查过程中,以网络查控的方式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并无存款,在公安部也无登记车辆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前往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发现被执行人濮阳市高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众投普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西伟名下在本市市辖区并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7月27日,本院在接待申请执行人宋红霞时,其本人也表示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宗立审��员王方剑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洪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