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亮与程晨晨、李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程晨晨,李辉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1589号原告:张亮,男,汉族,1983年7月1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程晨晨,男,汉族,1986年6月18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辉飞,女,汉族,1990年12月28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亮与被告程晨晨、李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晨晨、李辉飞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3000元及借款期间利息4725元,逾期利息2520元,共计70245元。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为共同生活所需,2016年8月26日,被告程晨晨由于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63000元,并约定月利率1分五厘,于每月26日结算当月利息,全部本息于2017年1月26日还清,逾期未归还的,逾期月利率按三分计算,今借款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该笔借款及利息,被告至今未还。被告程晨晨、李辉飞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程晨晨、李辉飞未到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6日,被告程晨晨向原告张亮借款,原告张亮将现金63000元交付于被告,被告程晨晨于2016年8月26日向原告张亮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被告程晨晨向原告张亮借款63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1月26日(共5个月),借款期间月利率为1分5厘,每月26日结还当月利息,全部本息于2017年1月26日还清。逾期未归还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并愿意支付出借人实现该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被告程晨晨签署姓名和日期。本院认为,被告程晨晨出具借条向原告张亮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程晨晨借款后,未能依约归还借款,依法应履行还款义务。借条中约定逾期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原告自愿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3月26日的逾期利息2520元(即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李辉飞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程晨晨与被告李辉飞存在夫妻关系,故对于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程晨晨偿还借款本金63000元,借期内利息4725元,逾期利息25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晨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亮借款本金63000元,借期内利息4725元(按月利率1.5%从2016年8月26日算至2017年1月26日),逾期利息2520元(按月利率2%从2017年1月26日算至2017年3月26日),共计70245元;二、驳回原告张亮对被告李辉飞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6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756元,由被告程晨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天顺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丽影(2017)皖1225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账号:13×××47;并请通知主审法官杜天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