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6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辉、陈倩与汤益翠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益翠,陈辉,陈倩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益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倩。上诉人汤益翠因与被上诉人陈辉、陈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益翠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汤益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曾雪蓉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闵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