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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玉花与乌鲁木齐西部绿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花,乌鲁木齐西部绿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花,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汇嘉园南区**号*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西部绿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柱山街196号溪水苑小区********号。法定代表人:韩明松,乌鲁木齐西部绿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玉花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西部绿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绿洲医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6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张玉花以与西部绿洲医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玉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花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张玉花已预交),由张玉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张玉花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张玉花负担,余款5元,由本院退还张玉花。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晓东审判员  胡 颖审判员  韩 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公维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