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XX与杨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杨一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854号原告:XX,男,汉族,1990年7月20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杨一,男,住重庆市双桥区。原告XX与被告杨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承担。审 判 员 谭永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皓月书 记 员 陈 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