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石能谦与董宵飞、丁金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能谦,董宵飞,丁金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067号原告:石能谦,城镇居民。被告:董宵飞,城镇居民。被告:丁金环,约46岁,城镇居民。原告石能谦与被告董宵飞、丁金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石能谦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能谦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能谦撤诉。案件受理费529元,由石能谦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方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