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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石能谦与董宵飞、丁金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能谦,董宵飞,丁金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067号原告:石能谦,城镇居民。被告:董宵飞,城镇居民。被告:丁金环,约46岁,城镇居民。原告石能谦与被告董宵飞、丁金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石能谦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能谦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能谦撤诉。案件受理费529元,由石能谦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方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