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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淮北市炎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晨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淮北市炎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晨钰投资有限公司,杨濉溪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5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北市炎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龙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华美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上海晨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弄*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华美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濉溪。再审申请人淮北市炎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晨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濉溪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终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淮北市炎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上海晨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淮北市炎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晨钰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北市炎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上海晨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京川审 判 员 刘崇理审 判 员 刘慧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牧书 记 员 雍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