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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清芬与韩运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芬,韩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吴清芬,银行职工。被执行人:韩运龙,农民。本院在执行吴清芬与韩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韩运龙领取2018年度相关工程款后依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金俭审判员  易淑明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丁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