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清芬与韩运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芬,韩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吴清芬,银行职工。被执行人:韩运龙,农民。本院在执行吴清芬与韩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韩运龙领取2018年度相关工程款后依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金俭审判员 易淑明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丁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