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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献伟与王献光、王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伟,王献光,王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120号原告:王献伟,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敏,毛集实验区毛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献光,男,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兵,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献伟诉被告王献光、被告王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献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献伟申请���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献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献伟负担。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姬福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