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献伟与王献光、王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伟,王献光,王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120号原告:王献伟,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敏,毛集实验区毛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献光,男,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兵,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献伟诉被告王献光、被告王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献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献伟申请���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献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献伟负担。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姬福钰 关注公众号“”